交易。
生活服务,财经证券。
产品知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产品特点1. 采用24小时交易的贵金属现货及其衍生品市场。
2. 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贵金属现货及其衍生品市场。
3. 保证金杠杆(5-20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创新型分散式柜台交易平台。
5.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6.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7.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8.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007。
9 交易的延期费用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
业务简介一、交易品种介绍
交易所普通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 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现货全额交易,指普通会员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二、报价
交易所黄金:元/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报价依据国际现货黄金实时价格(美元/盎司)根据每天人民币汇率换算:如下
交易所报价(元/克)=(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当日汇率/31.1035)/0.9995*0.9999
国际市场黄金价格为现货黄金卖价
(要将国际市场AU9995的黄金价格换算为交易所AU9999的价格)
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黄金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每克买价及卖价。也就是1克黄金兑人民币的价格。
三个因素:
1.伦敦现货黄金(白银)价格
2.美元兑人民币的报价
3.国内市场黄金价格
三、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24小时交易,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点至周六早4点;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点至6点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四、交易方式
1.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t+0双向交易。
2.现货全额交易必须在账户内存入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买入的金条可以选择提货或者再次卖出,已经提货的金条可以到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指的是按即时的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的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8%的保证金,如果需要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数倍。
4.现货全额交易与现货延期交易都可以向综合会员提出交割情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
同时需要交纳提货费每克14元人民币和交货费每克6元人民币。实物交割的费用比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费用要高很多。
五、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六、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点差 黄金交易点差万分之八,白银交易点差8元人民币/千克。
手续费收取标准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仓租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证金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预付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5%。只需要付5%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是20倍的杠杆交易,是目前中国杠杆最为合适的交易产品。
八、银行存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以及客户的资金统一由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委托管理,客户、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的资金全部由银行托管,给与客户资金很好的安全保障。
合作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是 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
入金流程:
通过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资金,若已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欠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或 “网上银行”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在资金到账后。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注入。
出金流程:
通过交易平台“出入金”功能,将所需划拨的资金金额输入到“出金”项中,然后输入“资金密码”。客户在划出资金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便可到银行柜台取款或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取出。
九、清算
现货延期交易实行t+1的集中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和股票一样当日平仓后当日不能提取现金等第二日银行和交易所清算后方可取钱。
十、交割
现货交割“现货交割”分为“提货”和“交货”两个环节。“提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买入金条后在指定网点提出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购买交易所认证金条。“交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卖出金条后在制定网点交入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回售交易所认证金条。供交割用的金条由交易所指定厂家生产,正面为会员标识,背面带有交易所标识和生产厂家标识,铸有*编号。金条延用黄金国标GB/T4134-2003,金条纯度不低于99.99%,单条重量为200克和500克。银锭延用白银国标GB/T4135-2002单锭重量为1、5、15公斤,纯度不低于99.99%,交易所指定若干会员的经营网点为现货交割网点,具体名录见交易所网站。以下为提货和交货概要流程,详细情况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金条交收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增值税获得免增值税政策是打通“销售+回购+销售”的必要措施1、黄金(1)可以获得免税(2)法规:★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白银 (1)无通行的免税政策 (2)区域优惠政策(仙居)和废料提取白银免税政策。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5000克>
5000克≤G<20000克>20000克>
20000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十一、持仓规定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交易所依据试运行阶段的运行情况,在总结各方面的经验及测算,研讨后,本着保障稳定运行,逐步放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
将目前执行的单个投资者*持仓数量限额:黄金5手,白银50手进行调整,自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调整到单个投资者的单笔*下单量:黄金10手,白银50手,*持仓数量限额均为:黄金60手,白银200手。
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单笔*交易限额制度:投资者单笔*下单量为10千克,*持仓量为60千克,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投资者持仓达到*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提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现场当场平仓并凭当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申请办理提货;
2、投资者按照交割价格和提货数量,当场向会员支付全额资金;
交割价格 = 持仓价格 + 提货费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记载的数据为准。
客户于交割提货日之前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交割提货日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3、会员工作人员为每条金条填制“出库单”并加盖业务章,连同金条一起交给投资者。
注:“出库单”为回售金条或“交货”时的必备凭证,请妥善保存。
交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当场平仓、当场打印出的平仓单据、交易所认证金条、与金条相匹配的原始“出库单”申请办理交货;
2、会员工作人员验证金条及“出库单”;
3、验证无误,会员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平仓回购价格 = 持仓价格 – 手续费
手续费包括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数据为准。
客户于回购日之前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回购日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十二、风险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及白银延期交收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由于此交易的高风险性,若投资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 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 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 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随时追加的 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 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市价单即不可 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 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 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 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 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
交易细则交易品种
现货白银1000
交易单位
1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千克
最小变价单位
1元/千克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
周一 8:00-周六 4:00连续交易
(每日凌晨4:00-6:00结算)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报价点差
8元/千克
手续费率
0.08%
延期费率
0.02%
单笔*交易限额
50手
*持仓限额
300手
延期费收取方式
每日收取
申报交割时间
每日上午10点-下午16点
交割地点
由综合会员统一安排
最小交割单位
1000克
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做出调整
风险提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白银、铂金、钯金、镍延期交收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 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
交易品种
白银
交易单位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千克
最小变价单位
1元/千克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
申报交割时间
22小时交易
结算时间为每日凌晨4时到6时(冬令时间至7时)
交割地点
与综合会员协议
最小交割单位
15千克(3条*5千克/条)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0.08%
交割手续费
开仓及平仓均需收取手续费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02%
白银延期交收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能够充分保证、同意和理解一切有关于此交易的风险,并且在经济,生活等其他方面有能力 承担所有风险的投资者。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白银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白银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它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此市价单即不可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造成的
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
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
盈利方式炒白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价差来获利,这种方式比起购入实物银然后等待几年后的涨价再进行抛售赚钱而言,要方便很多,因为价差在一天之内会形成多次波动,加上双向交易机制,如果操作稳定的话,1个标准手1天就可以轻松获利3000元以上。大家可以通过学习各类炒银技巧来获利,如果为了省力,也可以直接跟随专业的服务平台来获利,比如福韧资本平台之类,因为专业平台的胜率会比普通投资人自行操作要高很多。如果操作顺次的话,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月化收益超过20%并不是难事
结算时间交易所易所模拟盘的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凌晨04:00—06:00,国际冬令时交易期间每日(工作日)实盘交易结算时间为04:00—07:00。
投资开户开户流程个人投资者
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及投资人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存折或者借记卡帐号(工、农、建、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浦发);
机构投资者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证明、开户办理人身份证明、法人签署的开户授权书;及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交通银行或光大银行);
接下来您需要签署以下文件:
《客户调查表》、《客户协议书》、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投资者确认书》, 然后您在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通过签约转账方式注入*笔交易资金后便可进行交易。
**投资者在会员公司的协助下可到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第三方银行管理
开户资金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交易所决定自本交易日2013年1月7日(星期一)结算后将现货白银、现货钯金、现货铂金三个品种的保证金比例标准均自15%调整至8%。
本交易日2013年1月7日(星期一)结算后,交易所将对所有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按照调整后8%的保证金比例标准计算其占用保证金,请持仓的会员和投资者注意上述公告内容。
大事记2008年12月30日 注册成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2009年3月20日 交易所全体员工迁入新址办公。
2009年4月8日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二楼会议室召开*次会员大会,各会员代表出席。
2009年4月21日 市金融办副主任刘宁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5月7日崔津渡副市长、陈宗盛秘书长、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国资委领导、金融办领导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6月2日 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各会员代表出席。
2009年6月22日 市场办公会听取关于贵金属交易所的汇报,会议要求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行试点工作,依法运行,不断规范。
2009年7月29日-31日 在蓟县召开试运行工作会。
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
2011年12月,新品种铂、钯上线。
2011年12月,中国黄金集团入股津贵所。
2011年12月2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网发出《关于暂停新客户开展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通知》。
2012年02月08日 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的批复》(津政函﹝2012﹞9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要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贵金属场外交易市场。《批复》还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金融办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实施监管。
2012年3月,成为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成员。
2012年底, 中信集团控股津贵所。
2013年8月,镍交易品种上市。
2014年3月,经交易所研究决定将于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市新品种铜。
2014年5月,交易所经研究决定将于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市新品种--铝
央企入股
中金集团入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央企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已于2011年11月入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以下简称津贵所),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正式入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确有其事。”但是对入股的具体数据,中国黄金集团表示“不予答复”。
记者从非正式渠道了解到,中国黄金集团正式入股津贵所,占12.6%股份。注册资金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增资扩股后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占32.6%的股份,即国有股份为32.6%。
但上述股份并没有获得证实,不过记者通过天津市工商信息查询看到,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确已变更为1亿元。
中信集团控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被业内盛传的中信集团将控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一事已得到确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网站简介部分信息已经更改,其中明确地写入了"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中信集团已成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大股东。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
2013年12月12日,30kg现货白银标的合约上市。
会员单位101天一金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2天津世元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3天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4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5天津黄金之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6天津万金山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7
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8
天津鑫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09
天津顺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0
天津国泰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1
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1
天元金业(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2
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2
天津益荣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3
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3
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4
华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5
天津融亨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5
天津圣百雅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6
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6
天津鑫天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7
天津驿都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7
天津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已被暂停会员资格)
168
天津鑫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8
天津宝鑫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9
天津玖玖玖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9
天津鑫凌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0
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0
华盛金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1
佰富弘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1
天津金恒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2
国泰金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2
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3
天津聚通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3
天津润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5
天津德鑫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5
浩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6
天津鑫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6
天津隆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7
天津鑫銮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7
天津环融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8
天津恒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8
天津兆丰恒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79
天津永銮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29
锦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0
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0
天津鑫众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1
天津圆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1
中翊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2
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2
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3
天津金中资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3
天津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5
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5
天津汇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6
中宇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6
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87
天津恒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7
天津中矿联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0
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8
天津中泰能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1
天津大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39
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2
天津亿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已被取消资格)
150
天津健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3
欣祺益(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1
天津中都银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5
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2
美源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6
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3
天津宁翼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7
中洲(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5
天津国鑫黄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8
天津天盛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6
天津玉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99
天津浦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7
天津万和德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0
中鑫(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8
天津冠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1
天津汇特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59
天津龙紫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2
天津易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60
天津融金汇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3
天津全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5天津维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06
天津易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8天津安泰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0天津海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1瀚森(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2天津证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3上品(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5金之鼎(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16
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7高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8盛世金(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19天津海鑫汇信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0中鸿银彩(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1浙江国承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22天津益富金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3天津富格林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6天津金裕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8天津宝丽润凯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29天津中金宝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30通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注:至2014年8月统计。
其中
公 示
天津亿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会员编号:192)违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决定取消其综合会员资格,自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该公司一切行为均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无关。
特此公示。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暂停天津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会员资格的公告
天津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未按交易所规定持续经营,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办法》,暂停天津金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会员资格。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暂停佰富弘金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会员资格的公告
佰富弘金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未按交易所规定正常经营,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办法》,暂停佰富弘金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会员资格。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交易模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借鉴国际主流金融
、商品交易市场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设计的一种交易模式,与国内撮合制交易所错位发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中,交易所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平台,维护交易按照“三公”原则持续开展,因而解决了撮合制交易模式里风险集中的问题。交易系统参照国际贵金属现货价格报出天津贵金属现货价格,客户按此价格与会员直接成交。会员单位对各自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履约担保,避免了因集中交易、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方式产生的风险过于集中的现象。由于会员有按照实时价格与客户成交的义务,从而为市场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配合其每日24小时的交易时间,为投资者和保值者带来了更多的成交机会。也避免了在撮合制交易所里不得不设置涨跌停板带来的客户无法成交止损的问题。
法律法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工商管理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证监会
证监会体系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法律
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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